政策:《昌江黎族自治縣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昌府規〔2021〕1號
獎勵:
第五條 積極培育高新技術企業
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對再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六條 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或者自主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未通過認定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新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發展獎勵。培育期為3年,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自動出庫;3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七條 加大高新技術企業招商獎勵
省外整體遷入我縣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獲得省級獎勵基礎上,按省級獎勵資金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于貢獻特別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
第八條 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獎勵
省外整體遷入我縣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獲得省級獎勵基礎上,按省級獎勵資金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于貢獻特別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
第九條
大力支持我縣高新技術企業新建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院士創新平臺、成果轉化中心、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創新平臺,按省級及以上獎勵資金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獎勵。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年度增量給予獎勵,按省級獎勵資金1: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財政獎勵
鼓勵中介機構引進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凡在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引進服務前將相關委托協議向縣工信局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落戶我縣后,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落地證明及我省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文件等資料,向縣工信局申請確認的,每確認成功引進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獎勵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