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
自2021年12月起,
海南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了。
“標準提高了多少錢?”
“失業后,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有多少?”
“為什么我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和
別人的不一樣?”
……
今天就隨小編一起算算
失業保險待遇是怎么計發的吧。
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內容:
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的60%。
按前款規定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類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照一類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平均工資是多少?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工資總額不得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均按從業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總額核定。當前最低繳費基數不得低于2020年度全省全口徑月平均工資6543元的60%(即3925.8元),最高繳費基數不得超過2020年全口徑月平均工資的300%,即19629元。
圖片舉個例子:
以月平均3925.8元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失業后辦理失業登記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算公式3925.8*60%=2355.48元。
但是這個不是最終可以領到的失業保險金,要參照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核算。
當前最低月工資標準是多少?
根據《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瓊人社規〔2021〕9號)精神,自2021年12月1日起,將現行的一類地區(海口、三亞、洋浦)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160元,調整為1830元。
因2355.48元超過了1830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按照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進行核發。因此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應是1830元*98%=1793元。
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是多少?
目前是610元*1.5=915元
如果失業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或等于1524元,那么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算公式是
1524元*60%=914元,則直接按照海口市低保的1.5倍即915元進行發放。
自2021年12月1日起
我省已為符合領取
失業保險金人員
進行了待遇標準提高調整
每個人的繳費基數不同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不同
一句話概括
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
最低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費
最高不高于最低月工資標準
(來源:就業指導處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