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未銷售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二、事項審查類型
即審即辦。
三、審批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四、數量限制
有數量限制。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3次。
五、申請條件
未銷售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六、禁止性要求。
無。
七、申請材料目錄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出具);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自行出具);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憑證原件(自行出具);
(四)機動車的來歷證明原件;
(五)《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如由代理人申請)(自行出具)。
八、申請接收
互聯網或者到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業務受理
(二)領取臨時行駛車號牌;
(三)辦結。
十、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受理后當場辦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收費依據:
(一)《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發改收費[2005]1789號)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瓊發改收費[2017]1186號)
收費項目:
機動車臨時號牌5元/張。
十三、辦理結果
機動車臨時號牌。
十四、結果送達
當場送達。
十五、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對本事項的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六、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由本人到服務窗口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