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近日經十六屆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正式印發。
《辦法》指出,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等相關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和涂裝式樣應符合國家標準。
我市將成立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委員會,由教育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市交通港航部門等組成,通過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研究決定校車安全管理重大事項,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辦法》明確了校車使用許可程序,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條件的材料,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分別送市交警、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會同聯合提出聯合審查意見書,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批準書,由市交警部門發放校車標牌;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辦法》強調,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據悉,載有學生的校車不得跨市行政區域接送學生,不得在高速路上行駛,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