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