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海口市關于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海府規〔2020〕9號
獎勵:
第五條 積極培育高新技術企業
對海口市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再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六條 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或者自主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未通過認定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新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發展獎勵。培育期為3年,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自動出庫;3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七條 加大高新技術企業招商獎勵
省外整體遷入海口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自貿港產業發展方向且具有一定規模和成長性,經省科技廳確認并承諾10年內不遷出海口市,給予50萬元獎勵。
自整體遷入次年起,比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按前兩年各30%的比例給予獎勵,專項用于企業技術創新與研發。對上述落戶海口市重點產業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補助,3年累計房租補貼不超過10萬元,企業不得重復享受園區相關房租補貼政策。
第八條 在海口市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需滿足條件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含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市級財政給予1500萬元獎勵,具體按海口市政府印發的《海口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海府規〔2019〕3號)規定執行。在海口市轄區以外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將注冊地、納稅地遷入海口市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0萬元獎勵。本條與第七條不重復執行。